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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水务集团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29    作者:admin    来源: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陕建市发〔2022〕8号)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二级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统一指导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各二级企业要依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各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单位领导姓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供水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三)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四)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五)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六)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质信息;

(七)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八)咨询服务电话、保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九)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应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有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信息公开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电子屏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集团总部信息公开主要通过集团网站对外发布;

(三)各二级企业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取信息公开途径和方式。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内容由集团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运营中心、战略投资部等业务部室根据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提供,具体发布工作由集团党群工作部按照集团网站管理有关工作规定进行对外发布。各二级企业根据各自信息发布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二级企业应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各二级企业要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并对本单位形成的信息,按照信息提出、审核、批准的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集团公司和各二级企业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保密审查,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党群工作部、生产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